日前,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里传出吵吵嚷嚷的打闹声,审判长李烈斌法官指挥司法警察制止了双方当事人的争吵。这几位争执不下的当事人是万山村民何某福、庞某彩夫妇的七名子女,大儿子何某和与弟妹六人对簿公堂,要求分割父母生前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。
万山村民何某福、庞某彩夫妇生前居住的房子,是上世纪70年代共同建造的自建房,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何某福名下,他们生养了七名子女。不料两位老人故去之后,这所房子却成为七名子女争夺的财产。大儿子何某和一纸诉状将弟妹六人告上法庭,要求分割父母生前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。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某和的主张。何某和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珠海中院。
何某和认为,他与父母都应该是这所房子的产权人。因为建房时他工作多年,每月工资收入上交父母,从挖地基、担沙、抬石头到建房全程参与,对建房有经济和劳动贡献,而当时弟妹年龄尚小,或在上学或仍需母亲照顾,对建房的贡献不大,因此他应该分得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。
弟妹中部分人否认何某和的说法,认为何某和没有对房屋建设作出较多贡献,且在父母晚年期间对父母的照顾不及弟妹多。最小的弟弟何某洪还拿出了母亲的遗嘱,遗嘱中庞某彩考虑到小儿子何某洪生活最为困难,将这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全部指定何某洪继承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,对房子建设作出贡献的子女是否应该取得父母房产的部分产权。法院认为,本案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“土地使用者”是七名当事人的父亲何某福,该房屋建造在何某福和庞某彩婚姻存续期间,故属于夫妻共有财产。
法院认为,大儿子何某和参与工作后将工资交与父母是自食其力、孝敬父母的应有之义,并不能以此作为享有父母房屋产权的依据。
何某和作为家庭长子,在房屋建造时已经参加工作,但未与父母分家另居,所以为建设房屋出工、出力是其作为家庭一员为共同生活做贡献的体现,是其作为家庭长子向父母尽孝的方式,为此付出比年幼弟妹更多的贡献、为父母分忧解难也是理所当然之举,并不由此取得房屋的共有权。
珠海中院依法审理后,驳回何某和的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,并告知涉案当事人有权另循法律途径确定各自的遗产继承份额。李烈彬法官劝解当事人,子女尽己所能为父母、家庭作出贡献,是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体现,兄弟姐妹之间理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,互相扶持,才是真正的共赢。